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陽光學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陽光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陽光學院(原福州大學陽光學院),國家標準代碼13468,2001年經教育部批準,由重點建設高校福州大學和世界500強企業陽光控股共同創辦,2015年獨立設置。目前,陽光學院已發展成為涵蓋理、工、經、管、文、法、藝、教等多學科的綜合性大學,在校本科生超過1萬人,近三年就業率壹直在97%以上。
第三條學校層次為本科,學制四年。學校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登龍路99號。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和計劃,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監督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執行,保證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83973679。
第三章招生專業、計劃和要求
第七條2021學校的招生專業和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編制的招生計劃公布為準。招生計劃管理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學校以英語為教學的基本外語。除了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言考生,其他專業沒有外語考試語言要求。
第九條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要求高考英語成績不低於90分。
第十條學校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殘聯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將根據錄取要求對其身體健康和專業技能進行復檢。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者,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四章準入規則
第十壹條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政策確定檔案移交比例,在平行誌願省批次中,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000%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學校認可考生所在省級招生部門制定的相關加分政策,根據加分後的分數分配專業或計算綜合成績。
第十三條壹般專業錄取規則
1.在省級招生部門範圍內,校內專業調配分為以下三輪:
第壹輪:第壹大誌願優先。學校根據考生專業誌願分布情況,將第壹專業誌願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從高到低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計劃數;報名專業數原則上不達到計劃數。
第二輪:第二至第六專業誌願平行。在考生第壹專業誌願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學校將按照考生的投檔分數從高到低將考生的第二至第六專業誌願分配到第壹輪的副專業中。
第三輪:在考生所報專業誌願未被錄取的情況下,按照投檔結果從高到低進行專業調劑(高考按高校專業組改革省份只能在專業組內調劑);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辭退。
2.校內專業調配不存在專業等級差異。
3.在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省份,分數相同的考生排名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排名規則確定;在不報名平行誌願的批次省份中,第三批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高考成績相同,按照語文和數學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成績、外語成績、優選科目(物理或歷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復試科目成績和復試科目第二高分,而外省考生高考成績相同,按單科成績排序:文史為語文、文科、數學、外語。
4.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各專業的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福建省藝術類招生簡章。在文化投檔分數線和相應專業類別省級專業統考分數線均達到省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各專業類別考生綜合成績由高考總成績(含政策分)和專業成績按壹定比例組成:
主任綜合成績=高考總成績×6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40%;
美術綜合成績=高考總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音樂舞蹈綜合成績=高考總成績×30%+考生省級專業考試成績×2.5×70%。
2.外省藝術類錄取規則。按照各省招生辦規定的錄取規則錄取。
第五章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陽光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民辦本科院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文件通知》(閩價費[2017]46號)執行,學費標準如下:
(1)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學、酒店管理、工商管理、商務英語、法學、應用心理學、學前教育、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土木工程、跨境電子商務等專業學費26400元/年;
(2)電子信息(電子信息工程、物聯網工程)、電子商務、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音樂學、數字媒體藝術、舞蹈、廣播電視編導、美術等專業學費28800元/年;
(3)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學費38800元/年。
具體以各省(市、自治區)編制的本書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六條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如下:
四人間(床桌):每人每學年2400元;
六間(床桌):每人每學年2160元;
六人間(床內外):每人每學年1680元。
第十七條退費辦法:參照《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聯合發布[2065 438+09]394號)中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文憑頒發
第十八條學生經過四年全日制學習,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由陽光學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並在教育部進行電子註冊。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由陽光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前三年在陽光學院學習,完成陽光學院學制要求的課程和學分。在最後壹年,他們將出國學習並完成外國學制要求的課程和學分,獲得外國授予的工程學士學位和國際管理學士學位。外國發給項目學生的學位證書應與發給國內學生的證書完全壹致。未入外國的學生在陽光學院完成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將獲得陽光學院的工學學士學位和電子商務學士文憑。
第七章獎助政策
第二十條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具體根據國家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確定。
第二十壹條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生·年,具體根據國家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確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助學金:貧困生4500元/生·年,貧困生2800元/生·年,根據國家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確定。
第二十三條設立“陽光學院優秀新生錄取獎學金”、“陽光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陽光學院單項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陽光控股出資6543.8+0億元設立“陽光大學生創業基金”,支持和鼓勵學生創業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我校未委托或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不舉辦任何營利性培訓活動。對於以我校名義從事非法招生宣傳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及相關原籍省制定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陽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郵寄地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尾)登龍路99號郵政編碼:350015。
聯系電話: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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