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應履行哪些職責?國務院法制辦6日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應急工作體系中各部門的職能。根據意見稿,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意見稿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並采取壹系列應急措施。
這些應急措施具體包括: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威脅人員,實施交通管制;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難人員親屬;依法發布事故信息。
意見稿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成員包括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事故單位負責人。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醫療、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保障,為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為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
意見稿還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至少每三年組織壹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征求意見稿)》,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這份征求意見稿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此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確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危險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等措施。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非出現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上述措施。
意見稿還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互聯網加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65438+2006年6月5日前,通過登錄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發送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