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的專項培訓到底是什麽意思?
1.《勞動合同法》中的專項培訓具體指的是什麽?專業培訓壹般是指與本工作相關的培訓。這條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培訓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有證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從上面可以看出,專項培訓主要是針對勞動者本人,實際發生了培訓費用,有相應的費用憑證予以確認。壹般情況下,專項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撥出專項資金,為勞動者提供壹定時間的專項業務技能培訓,壹般由第三方進行。這種培訓,用人單位要花很多錢,因此,單位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脫產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住宿費、差旅費,只要從公司培訓經費中報銷,都可以視為培訓費用。壹般來說,檢驗的費用也是來自培訓費,也可以認定為培訓費。但是,對員工進行脫產培訓或檢驗培訓,最好的方法是在培訓結束後確認培訓所花的培訓經費,並讓員工簽字。其他的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第二,勞動合同培訓費需要賠償嗎?根據我國法律,職工培訓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明確培訓事項和違約責任;或者企業和員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個具體培訓項目的相關問題(包括違約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中的這些約定是處理培訓糾紛的重要依據。但協議約定的勞動者違約時應承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的標準,不得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對費用有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培訓費補償問題應具體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只有企業確實為員工培訓進行了投入,並且能夠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能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這是前提條件。2.壹般來說,只有員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才能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壹般不允許要求其賠償已經投入的培訓費。除非員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否則企業有權要求賠償相關培訓費用。3.職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得要求職工補償培訓費;除非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在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4.關於如何賠償的具體問題,可以按照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和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補償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相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5.員工補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有服務期約定的,按服務期等額分成,按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逐級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出資按照勞動合同期平均分配,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為公司實際上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都有相應的技能培訓,不可能把專項培訓壹壹列出來,只是簡單規定壹些與工作相關的培訓屬於專項培訓。如果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想離職,公司已經支付了培訓費,壹般公司要求返還培訓費是有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