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取消其實習期駕駛資格。被取消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也應當依照第七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取消。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年實習期內取得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1年。延長實習期內再次取得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取消實習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取消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30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壹)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責任,不構成犯罪的;
(二)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有12分的記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參加考試的。
機動車駕駛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管所應當宣布取消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無效。
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註銷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記滿12分,且未發生致人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