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應當遵循國家扶持、各方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三峽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的人民政府和人民要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的統籌安排,正確處理移民安置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必須按照移民安置計劃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拖延搬遷;移民資金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除物價指數變化、國家政策調整、不可抗力外,不再追加移民資金。國家從三峽電站電價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設立三峽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分配給接收移民的湖北省、重慶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後期扶持。
擴展數據: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安置要求規定:
1.國家對三峽庫區有壹定條件的被淹縣區優先給予扶持,基本農田水利專項資金優先用於移民安置區農田水利建設。
2.農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三峽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占用的耕地,按應納稅額的40%計稅。
3、城鎮、企事業單位遷建和基礎設施改造占用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於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百度百科-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