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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有法律要求嗎?感覺今年開始徹查了,不知道考哪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4月29日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2008年10月28日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06年4月23日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二十壹條:要求電焊、氣焊。

二、規範性文件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65438+2006年2月公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和註冊消防工程師均被列入準入類職業資格;消防員屬於職業資格等級評定的技能人員。

(二)2017,12年9月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7]68號),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屬於有準入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指出,準入職業資格設立涉及的職業(工種)必須關系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為依據。

(三)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持證上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也要積極應用火災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物聯網技術等技術和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依法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三、地方消防法規對建(構)築物消防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湖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消防隊隊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設施設備檢測維修人員,經消防行業專業技能鑒定合格,持證上崗。第六十七條規定,相關消防從業人員未通過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持證上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掌握火災報警處理和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保證火災和故障報警的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當取得消防專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操作。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消防行業實行特殊工種職業資格制度的人員,應當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員和從事建築防火工作的相關消防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殊職業(工種)資格;鼓勵其他消防從業人員取得消防行業特有的專業(工種)資格。第四十八條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是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壹。

《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者、管理者;從事電焊、氣焊等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專業技能認證,取得職業資格後方可上崗。

《北京市消防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擅自違反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的,或者單位未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兼職消防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甘肅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壹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壹。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特殊工種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

《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還應當取得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第五十二條規定,使用未經專業消防培訓機構培訓或者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罰款。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消防行業特殊職業(工種)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

《青海省消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消防工程施工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壹。第二十九條單位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職業技能培訓:消防檢查、檢驗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員;消防設施檢查和維護人員;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的消防員應當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或者自動消防系統人員未達到規定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陜西省消防條例》第十九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壹。第二十六條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

《四川省消防條例》第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工程建設管理人員、消防設施安裝、維護和操作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相關人員未通過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或者未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雲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列入消防行業特有工種或者國家頒布的國家消防職業標準的從業人員,應當經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合格後,方可上崗。用人單位使用未按照規定通過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或者消防安全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六條)。

《遼寧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職消防員應當接受培訓,取得相應的消防專業技能證書。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消防設施檢測、消防設備維護、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特種消防工作的下列人員,應當經依法設立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壹)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驗、消防安全監測的從業人員;(二)自動消防系統的監管、操作和維護人員;(3)專職消防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消防工作。雇用未取得消防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消防工作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人員、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和專職消防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未在消防控制室安排操作人員值班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專業資格的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值班人員擅自離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四、國家建(構)築物消防技術標準規定消防員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