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物和氧化劑之間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或煙霧,這種反應稱為燃燒。
(1)燃燒條件
1,燃燒的必要條件
(1)可燃。任何能與空氣中的氧氣或其他氧化劑發生反應的物質都叫可燃物質。
(2)氧化劑。能幫助和支持可燃物質燃燒的物質,即能與可燃物質發生氧化反應的物質,稱為氧化劑。
(3)溫度(點火源)。點火源是指供給可燃物質與氧氣或助燃劑反應的能源。
(4)連鎖反應。有焰燃燒中有連鎖反應。
2.燃燒的充分條件
(1)壹定可燃濃度。
(2)壹定的氧含量。
(3)壹定的點火能量。
(4)不受限制的連鎖反應。
(二)火災的定義
火災是指燃燒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災難。(GB5907-86)
(3)火災的分類
火災分為甲、乙、丙、丁四類(GB4968-85)。
1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的性質,燃燒時壹般能產生發光的余燼。如木材、棉花、羊毛、大麻、紙火等。
2.乙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
3.丙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火等。
4.D類火:指金屬火。指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等。
二、滅火器的種類、滅火範圍和使用方法
(a)滅火器的類型和範圍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源可分為:氣瓶型、蓄壓型和化學反應型;根據充裝的滅火劑可分為:泡沫、幹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目前常用的滅火器有各種規格的泡沫滅火器、各種規格的幹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哈龍(1211)滅火器。壹般來說,泡沫滅火器可以撲滅A類和B類火災。電器著火,電源切斷時,也可用泡沫滅火器滅火。幹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用於撲滅B類和C類火災。可燃金屬火災可用d級幹粉滅火劑撲滅,哈龍(1211)滅火器主要用於撲滅易燃液體、帶電電氣設備、精密儀器和計算機房的火災。該滅火器所含滅火劑無腐蝕性,滅火後不留痕跡,效果良好。
壹般裝有化學品的手提式滅火器噴射滅火時間在壹分鐘以內,實際有效滅火時間只有10到20秒。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壹定要正確掌握使用方法,否則不僅不能滅火,還會耽誤滅火時間。
必須指出,火災發生後及時使用滅火器是防止火勢蔓延、擴大和造成更大損失的有力措施。同時,壹旦發現火災報警,應立即向消防部門報告。千萬不要指望滅火器在不給消防隊報警的情況下就能滅火,因為滅火器的撲救面積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只能適應撲救初期火災。火災發生後,壹般蔓延很快,耽誤了報警時間,耽誤了消防戰士,勢必造成更大的損失。
(B)滅火器的使用(重點是幹粉滅火器)
幹粉滅火器裝有幹粉滅火劑。幹粉滅火劑是壹種用於滅火的幹燥、易流動的微細粉末,由具有滅火作用的無機鹽和少量添加劑組成,經幹燥、粉碎、混合成微細固體粉末。是消防中廣泛使用的壹種滅火劑,主要用於滅火器。除了撲救金屬火災的專用幹粉化學滅火劑外,幹粉滅火劑壹般分為Bc幹粉滅火劑和ABC幹粉滅火劑。幹粉滅火劑主要是通過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的物理化學作用來滅火。此外,它還具有部分稀釋氧氣和冷卻的作用。
滅火時,可以手拿滅火器或肩扛滅火器迅速走向火場,在離燃燒處5米左右的地方放下滅火器。如果在室外,應選擇逆風方向噴灑。如果使用的幹粉滅火器是外壓儲存式的,操作者應壹只手握緊噴槍,另壹只手提起氣瓶上的開口提環。如果鋼瓶是用手輪打開的,逆時針擰松它,轉動到最高位置,然後提起滅火器。幹粉噴出時,迅速對準火焰根部。如果使用的幹粉滅火器是內置氣瓶或蓄壓式的,操作者應先拔掉開啟手柄上的保險銷,然後握住噴水軟管前端的噴嘴,另壹只手按下開啟手柄,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使用帶噴霧軟管的滅火器或蓄壓式滅火器時,始終要用壹只手按住手柄,千萬不要放開,否則噴霧會中斷。
用幹粉滅火器撲救易燃、可燃液體火災時,準火焰應射向主要部位。如果被撲滅的液體火是流動燃燒的,準火苗的根部要由近及遠,左右射擊,直到所有火焰被撲滅。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使用者應左右搖動準火焰的根部,使噴出的幹粉流覆蓋容器的整個開口表面;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使用者應繼續噴,直到火焰完全熄滅。撲滅容器內的可燃液體火災時,要註意噴嘴不要直接對準液面,防止射流的沖擊力濺起可燃液體,使火勢擴大,給滅火帶來困難。如果可燃液體在金屬容器內長時間燃燒,容器壁溫高於可燃液體的自燃點,滅火後容易出現復燃現象。如果配合泡沫滅火器,滅火效果會更好。
使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撲救固體可燃物火災時,應在準燃燒最猛烈的地方噴灑,上下左右噴灑。如果條件允許,使用者可以將滅火器沿燃燒物的外圍噴灑,使幹粉滅火劑均勻噴灑在燃燒物表面,直至火焰完全熄滅。
8?3.火災報警的方法和內容
8?9?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不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8?9?8?9 (a)報告火災的方法。
8?9?8?91,報消防隊;2.撥打“119”向公安消防支隊報警;3.使用有線廣播報警;4.大聲報警。
8?9?8?9 (2)火災報警報告的內容
8?9?8?9發生火災時,撥打“119”報警消防隊,但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8?9?8?91,火災發生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包括街名、門牌號、離哪裏近;周圍有什麽明顯的建築或單位嗎?農村發生火災時,應寫明鄉(鎮)、村名稱;大型企業應說明分廠、車間或部分;高層建築應註明在哪壹層等。
8?9?8?92、什麽著火了(著火了)。如房屋、商店、油庫、露天貨場等。;特別是要弄清楚火是什麽,比如液化石油氣、汽油、化學試劑、棉花等。,以便消防部門根據情況調度相應的消防車輛。
8?9?8?93.火災情況。如果看到冒煙、著火、火勢兇猛、有多少房子著火等。
8?9?8?94.報警人的姓名和使用的電話號碼。以便消防部門聯系電話及時了解火情,調動滅火力量。比如大型住宅新村,要派人去路口接應消防車。
8?9?8?四、9消防法律責任
8?9?8?9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8?9?8?第五條?8?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8?9?8?9第十條?8?9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
8?9?8?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8?9?8?9.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9?8?9第十壹條?8?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8?9?8?9 * * *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築防火技術標準的規定,應采用不燃、阻燃材料,必須選用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8?9?8?第十二條?8?9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8?9?8?第十四條?8?9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8?9?8?9(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8?9?8?9(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8?9?8?9(三)根據本單位特點對職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8?9?8?9(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9?8?(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8?9?8?(六)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8?9?8?居住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居住區消防安全工作。
8?9?8?第十六條?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和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8?9?8?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8?9?8?9(壹)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嚴格管理;
8?9?8?9(二)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8?9?8?(三)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8?9?8?(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8?9?8?第二十條?8?電器產品和燃氣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和使用,線路和管道的設計和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技術規定。
8?9?8?第二十壹條?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或者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8?9?8?公用事業、城市建設等單位修建道路、切斷電源、水源、通訊線路,可能影響消防隊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8?9?8?第三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8?9?8?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滅火。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
8?9?8?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8?9?8?9(壹)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9?8?(二)依法應當進行設計的建築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8?9?8?(三)使用或者開設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
8?9?8?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8?9?8?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8?9?8?第四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
8?9?8?9 .經營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8?9?8?9(壹)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8?9?8?(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8?9?8?(三)未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8?9?8?違反本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職工宿舍的,依照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
經營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壹)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電器產品、燃氣器具的安裝或者布線、管道鋪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火災撲滅後,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現場,隱瞞火災原因,推卸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海南省消防條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關心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是單位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每年11.9是省火日。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消防培訓:
(壹)從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管理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的人員;
(二)從事消防器材生產、銷售和維修的人員;
(三)從事消防工程設計、安裝、維修、檢測和監理的人員;
(四)從事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和在其他有火災危險的崗位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或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有火災危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開業和舉辦。
第二十三條經營場所應當加強防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議場所或者其他經營活動場所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占用防火間距,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掩埋、占用消防設施水源;確需移動或者拆除消防設施的,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壹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火災和火場附近的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滅火。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工程預算2%至5%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0,000元的罰款:
(壹)工程消防設計方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進行施工的;
(二)擅自改變已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通過的工程消防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設計的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四)未經檢查驗收,擅自鋪設和使用油氣管道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壹條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其他具有經營活動的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持有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營業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四)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六)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