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貧困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農場(以下簡稱地方),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貧困人口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
本辦法所稱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和地方扶貧標準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和貧困人口。
第三條中央預算內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基金、以工代賑基金、少數民族發展基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和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按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使用特點,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使用特點,依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預算和資金分配?
第五條中央財政應當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根據扶貧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根據各地扶貧工作的需要和財力狀況,地方各級政府每年預算壹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增加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補助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壹定比例,相關資金投入是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貧困地區和扶貧開發重點縣、貧困村,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貧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向西部地區(含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邊疆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扶貧對象的規模和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值主要采用國家統計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因素主要指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的考核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采用要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要素和指標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和撥付
第八條各地要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本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緊緊圍繞促進減貧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必須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壹)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產業,支持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優良的農業品種,采用先進實用的農業生產技術。
(二)以改善貧困農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為重點,支持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道路等建設。,支持貧困對象實施危房改造和貧困地區搬遷。
(三)提高農村扶貧對象的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和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貼。
(四)重點幫助農村貧困人口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基金,貼息扶貧貸款。
(五)編制和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所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壹)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
(3)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博物館,以及貧困農場、林棚以外的職工住房改造。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7)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8)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9)企業擔保基金。
(十)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的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給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扶貧規劃、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公示、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報銷管理等支出,不得用於機構和人員經費。
第十壹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需要,預算安排壹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按照中央財政提取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同級地方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資渠道,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整合和支持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年度資金分配計劃後,財政部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時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並分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通過提前下達預算的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提前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落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文件後,及時將資金分配到各縣(市、旗、區),並將分配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在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手續。?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和管理相關的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職責。
(壹)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2)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提出補助地方專項扶貧資金(發展基金)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了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發改委發布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林、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聯等部門要及時向財政部報送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聯等部門的報告也要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撥付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財政部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報國務院扶貧辦。
去年中央財政預撥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今年1年底前全部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預算下達的相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在中央下達預算後60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政部門在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60個工作日內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的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各地要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下放至縣級。
第二十壹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扶持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項目和資金數額要予以公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並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和公示。
第二十三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單獨核算。具體負責報銷的級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體系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中央財政每年安排部分發展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相關省份給予獎勵和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鄉鎮財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檢查和巡查,及時制止並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必須進壹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和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0+0日起施行。2000年5月30日《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計委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