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試用期不要培訓員工。雖然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但這是壹個特殊的時期,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性格和情況還是不太了解。如果貿然送他出去訓練,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壹次培訓的費用不能太大。三、培訓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已預約培訓的員工,避免培訓期間學員跳槽、逃跑。第四,培訓結束後,培訓費要由本人簽字確認,交財務部保存,以備不時之需。第五,雙方在約定定期服務期的同時,不要忘記約定縮短服務期的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