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1996年5月5日頒布的《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立職業學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有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設立職業培訓機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三)有與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四)有相應的資金。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