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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機動車檢驗直接關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年來,壹些地方存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數量不足、車檢排隊嚴重積壓、巧立名目亂收費、車檢只收費、檢驗流於形式、部分檢驗人員素質不高、態度惡劣等問題,引起了群眾不滿,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壹步改革創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強化檢驗監管,規範檢驗行為,強化便民服務,現提出以下意見: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省級質監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機動車數量及分布、檢驗數量和檢驗機構。要適應汽車保有量大幅增加的現狀,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積極作用,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加快檢驗機構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汽車檢驗需求。各地質監部門將不再通過檢驗機構的規劃設置來控制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將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進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檢驗機構數量不足、不方便群眾驗車的,應當書面通知質監部門,並向公安部報告。

2.嚴把事業單位從業人員資質關。檢驗機構應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對檢驗承擔法律責任。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報告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工程技術職稱或者技師以上技術等級,並具有3年以上機動車檢驗經歷。檢驗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檢驗程序和方法、檢測儀器操作規程。駕駛人必須持有與被檢驗車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熟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檢驗程序和方法。質監部門要對檢驗機構和檢驗技術人員進行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檢驗工作或擔任檢驗人員。

3、嚴格執行政府部門不準代辦檢驗機構和其他企業的規定。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全面推進檢驗機構社會化,嚴格執行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設立檢驗機構,公安民警、質監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檢驗機構經營。2065438+2004年9月30日前,各級公安、質監部門要對本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有關人員設立檢驗機構情況進行壹次自查清理。已經開辦、參與或變相參與經營的,要立即停止、徹底脫鉤或退出投資,並依法清退和轉讓股份。對拒不停業、脫鉤、退股、退股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從嚴處理。其中,內外勾結、行賄或弄虛作假造成車輛檢驗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規範檢驗機構的審批程序。省級質監部門要進壹步規範檢驗機構資質許可程序,受理符合行政許可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質許可技術條件》的申請人,嚴格許可審批,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許可效率。按照《行政許可法》關於期限的規定,許可決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經批準後需要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加快系統聯網監管。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信息系統及聯網規範》(GB/T26765)的標準,在各檢驗站安裝視頻及數據監控設施和系統,實現車輛外觀、重點檢驗項目照片、檢驗過程視頻、檢驗人員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儲和傳輸,並對檢驗結果進行自動核對和比對。要安裝使用全國統壹的機動車檢驗監督管理軟件,配置檢驗智能終端(PDA),實現檢測數據的實時采集和實時上傳。2065438+2005年5月1日起,檢驗機構未接入統壹聯網監管平臺的,停止檢驗工作。6.強化檢驗機構的主體責任。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標誌上,應當標註檢驗機構名稱(檢驗合格標誌新式樣將通過修改《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ga 811】+0】標準另行核發),接受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自2015 1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全部撤回派駐檢驗機構檢驗機動車並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民警。對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出具檢驗報告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發放檢驗合格標誌,並通過遠程審核、抽查、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7、規範機動車檢驗程序。檢驗機構在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應當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強制責任保險憑證進行審核,並按照GB21861進行車輛唯壹性標識、網上查詢、外觀檢驗、底盤動態檢驗和在線檢驗;對不能在線檢驗或對在線檢驗有異議的大中型客貨車,應當進行路試檢驗。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驗數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格式應嚴格遵守GB21861的規定,檢驗報告應由授權簽字人簽字認可,報告壹式三份,機動車所有人壹份(或由檢驗人員轉交機動車所有人),車管所壹份,檢驗機構壹份。車管所和檢驗機構應保存檢驗報告,直至該檢驗期結束,但最短期限不得少於兩年。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有建議維修項目)的,檢驗機構應當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督促其盡快維修保養。

8、嚴格執行機動車檢驗標準。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GB21861,以大中型客車和重型、中型貨車為檢驗重點,嚴格檢驗大中型客車的外形尺寸、整備質量、側面和後部防護裝置、車身反光標誌和車尾標誌、輪胎磨損等項目,嚴格檢驗限速裝置、動態監控裝置、安全帶、緊急出口、輪胎等項目,加強檢驗工作,從源頭上防止重。嚴格按照GB21861規定的檢驗時間,核定最大允許檢驗數量。要提高大中型汽車檢測的專業化水平,實行大中型汽車檢測線使用車輛外形尺寸自動測量儀器等科技設備,檢測機構使用的測量儀器應依法檢定合格或校準。

9.推進檢驗機構規範化建設。省級質監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組織編寫統壹的檢驗培訓教材,統壹考試制度和要求,完善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檢驗機構規範化建設要求,要求檢驗機構公布檢驗流程、人員姓名和照片、紀律要求、舉報投訴電話等。放在明顯的地方,接受群眾的監督。根據檢驗機構的檢驗條件、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對檢驗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選擇壹批管理規範、檢驗嚴格、效率高、群眾反饋好的檢驗機構,清理整頓壹批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效率低下、群眾投訴多的檢驗機構。10,進壹步擴大新車免檢範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新制造的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其他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免檢安全技術檢驗的新制造機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前,不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或註冊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1.非營運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及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6年內註冊登記的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下汽車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車船稅完稅或者免征憑證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合格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但如果已經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檢驗車輛。上述車輛註冊登記6年以上(含6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含15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兩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市縣級車管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窗口等場所設立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窗口,方便群眾就近快速領取檢驗合格標誌。

12.對機動車輛進行遠程檢查。城市範圍內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得以市區、郊區、縣市為單位劃分檢驗區域或者指定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異地檢驗,在已應用全省統壹檢驗監管平臺的省(區、市),實施除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全省異地檢驗,不需要辦理任何委托檢驗手續。尚未建立統壹檢查監管平臺的,要抓緊完成,各省(區、市)要在2014 12 31前完成推廣。異地跨省(區、市)試行機動車檢驗。應用全國統壹檢驗監管軟件後,允許除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所有機動車在車輛所在地直接檢驗,領取檢驗合格標誌。

13,實行機動車預約檢驗。需要在有兩條或兩條以上檢驗線的檢驗機構開展預約檢驗服務。在查驗檢驗機構檢驗能力的基礎上,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驗車。開通預約檢驗通道和窗口,實現預約時間到小時,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自主選擇檢驗時間,減少排隊等候,實現“按需檢驗”。通過互聯網、電話等平臺,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日常檢驗能力和實際業務量,引導機動車所有人合理選擇車輛檢驗時間和地點。實施定期車輛檢驗服務,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額外費用。

14,簡化檢驗工作流程。檢驗機構要對服務指示標誌、業務流程指引、大廳服務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改,統壹在明顯位置設置引導指示標誌和公示業務流程,增加免費引導人員,引導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檢驗業務。安全檢驗和環保檢驗設置在同壹檢驗機構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壹次實施檢驗業務,避免機動車所有人多次排隊、往返;對於不在同壹檢測機構的,環保檢測不得強制先行。

15,創新檢查工作便民措施。要落實檢驗機構周六、周日、節假日不休息制度,實行延時檢驗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利用流動檢驗線深入農村、偏遠山區等地開展摩托車等現場檢驗服務。實施檢查機構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檢查時間、方式提醒服務。16,嚴格查處違規檢查問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檢驗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依法撤銷檢驗資格:(1)為未經檢驗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2)用其他車輛代替檢查;(三)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或者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的;(四)對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五)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的;(六)明知是搶劫、報廢、拼裝、套牌的車輛,應當檢驗合格。要嚴厲打擊檢驗機構及其周圍的非法中介,對擾亂檢驗秩序、騙取群眾錢財、與工作人員勾結牟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與非法中介機構串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肅查處,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車管所民警串通非法中介違規辦理業務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第16條給予紀律處分,調離車管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質監部門依據《計量法》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吊銷檢驗資格:(1)未取得資質許可或計量認證,或資質許可或計量認證已過期的;(二)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三)超出許可檢驗範圍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對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經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場所維修或保養、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投訴或異議等問題的檢驗機構,依法從重處罰。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由質監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質監部門應當每季度相互通報對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密切配合,做好對檢驗機構的監督工作。

17.完善檢驗機構網絡化監管平臺。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檢驗機構檢驗監管中心,加強檢驗過程全過程監控和檢驗數據監控,及時核查多車檢驗數據相似、非現場檢驗業務量大、駕駛員檢驗合格率異常、初檢合格率低但復檢合格率高等疑似數據,及時查處問責,每月匯總分析,通報同級質監部門。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質監部門建立全省統壹的檢驗監管網絡平臺,檢查監管系統應用情況,每季度進行總結分析,並向同級質監部門通報。自201年5月15日起,未使用全國統壹監制系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18.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安排專人,通過網絡監控、巡回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檢驗系統軟件監督抽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預留篡改數據接口、安裝篡改數據程序等違法問題列入黑名單,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對涉案檢驗機構和檢測軟件公司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質監部門要加快完善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加強對檢驗機構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監管,定期對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檢驗設備、管理制度、檢驗環境、檢驗流程、檢驗報告等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質監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采取在線監控、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提高監管實效。要拓寬社會監督渠道,聘請社會監督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機動車發生死亡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監部門嚴格調查檢驗機構的檢驗情況,對違法問題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