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資質,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驗原件。
4.公司章程的復印件。
5.辦公室產權證或出租方(借用方)產權證復印件及雙方租賃合同或借款協議復印件。
6.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采購發票復印件。
7.註冊管理部門批準的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或註冊材料變更(新企業不具備條件)。
8.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學歷證明)復印件。
9.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崗位證書復印件。
10.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復印件。
11.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
1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經住建部許可提供,不驗原件)。
13.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首次申請勞動資格時不需要此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