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就業、升學;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組織的再就業培訓的;
(八)未按規定時間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未按規定每月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理證明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