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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上海市電子商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ECA。)

第二條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若幹規定》精神,成立本會。是由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含在本市註冊的外資、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自律、代表、協調。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協調會員相關事務,促進上海電子商務健康規範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主管機關是上海市信息委員會,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同時,協會接受上海市信息委、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協會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和活動區域:上海。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定(修訂)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並推動實施;

(二)開展電子商務領域基本情況調查,向會員和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信息、市場發展趨勢和經濟預測,做好信息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電子商務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推動電子商務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開展電子商務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四)加強國內外合作交流,組織或參加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的展覽展示,服務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五)引導企事業單位以客戶為中心,積極參與相關電子商務認證和質量監督活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網上創業;

(七)積極開展協會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根據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為電子商務投資開發項目和可行性方案提供論證和咨詢;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圖書、音像資料;

(九)完善行業規章,禁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知識產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完成政府或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技術交流、咨詢培訓、中介服務、舉辦展覽、出版資料、承辦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八條協會的活動原則如下:

(壹)協會按照經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本協會的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經營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不與行業內企業形成競爭;

(4)協會在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獨立召開會議”的原則,做到獨立工作、自主擇業、自負盈虧。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同行業企業和其他有關組織;

(二)自願加入協會;

(3)承認本協會章程。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2)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並發放會員卡。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在本協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優先使用協會出版的相關圖書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規章制度,維護行業聲譽和利益;

(二)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和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向協會提交書面信函,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必要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人員同意,將其除名並予以公示。

退市會員不服董事會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董事會將進行審理並給予答復;如果理事會難以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投訴作出決定,它可以建議將其提交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的組成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變更會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信息委審核,並經市協會管理局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董事;

(三)審議並決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的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六)其他需要會員大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員應指定壹名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代表其行使表決權。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會員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並按照授權範圍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董事總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理事會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時,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和撤銷;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委員的罷免;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隨時舉行。其他董事由理事會提名,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可以進行補選,但董事的補選應由下次股東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三分之壹的董事建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行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授權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職權,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的職權,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理事會會議應當作成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作成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國家機關沒有公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本協會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或較高聲譽;

(三)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本會會長或者副會長:

(壹)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現任國家機關公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連任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登記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候選人;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應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資格應參照第26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化,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協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秘書長應該是全職人員。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經理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在職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專業能力。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收入來源:

(壹)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條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部分。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和使用資金、捐贈的情況,公開接受主辦單位、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贊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方式和期限使用。協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出資人和捐贈人有權要求協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營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每年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

第四十三條協會變更任期、變更法定代表人、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程序以及撤銷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大會表決後,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壹)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發展與上海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事業。

不能按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本公益事業協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由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08年5月26日經公司第二屆第壹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壹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