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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前培訓能否視為勞動關系的建立?

現實困惑

薛被壹家電子廠錄用了。在開始工作之前,工廠應該對新員工進行3個月的培訓。工廠負責人告訴薛,培訓期間不是正式員工,每個人每個月只有800元生活費。培訓期滿後,工廠將根據每個人的不同表現決定是否錄用他。那麽,崗前培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律師回答問題

職業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雇主的義務。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所以工廠負責人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薛從培訓的第壹天起就與工廠建立了勞動關系。他是工廠的員工,應該享受和其他所有員工壹樣的待遇。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第壹款: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