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55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這是關於醫療機構妥善保管病歷和提供查詢的義務。《民法典》第1221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確認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疾病檢查、診斷、選擇治療方法、實施治療措施、追蹤病情發展、術後護理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當時醫療水平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對存在醫療技術過失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壹種醫療損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