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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財政局內部結構

(壹)辦公室協助局領導開展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相關工作;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和簽發以本部門名義下發的文件;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文秘、文件檔案、公共關系、提案議案、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信訪、保密和安全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

(二)辦公廳分析預測全市經濟形勢,提出調控政策建議;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彩票資金管理及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市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住房維修資金);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審查和上報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制定;負責非稅收入(含罰沒收入)信息系統、項目庫、銀行收款和科目管理,分析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負責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和執收執罰單位直接支付資金管理;承擔全市非稅收入票據(含罰沒票據)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罰沒物資的收集和處理工作;監督市級罰沒收入“罰繳分離”;負責全市罰沒收入的決算。(3)法規稅務司負責對金融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清理和匯編金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審計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負責金融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市本級地方稅務局的預算管理;貫徹稅收政策,對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承擔稅源的調查和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提出調整關稅實施方案的建議;負責稅務審計和稅務數據的統計分析。(四)預算部門參與制定全市宏觀經濟決策,提出財政政策、財務制度、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市政府本級預算草案和匯總各區、縣(市)預算,辦理市級預算的補充恢復和削減,提出增收節支、平衡預算的政策、措施和建議;全面指導市級本級部門預算編審工作;承擔全市參與式預算的組織、執行和部署檢查;負責全市對區縣(市)的財政轉移支付,指導區縣(市)預算管理;承擔與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聯絡工作,負責財政審計相關工作。(5)財務部組織預算執行、分析和預測;研究和執行國庫管理制度、預算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的賬戶;承擔財務決算和總預算會計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國債和地方債的發行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六)政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政法、軍隊、武警等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編制部門預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審核年度部門賬目;制定外事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非貿易和非經營性購匯的人民幣額度;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七)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的財務管理;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管理科學技術和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八)經濟建設部門負責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人防等方面的財政管理,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執行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市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節能減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相關政策;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負責石油價格改革專項資金的管理;參與制定我市國內債務管理辦法,統壹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在我市的貸款使用;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九)城建部門負責城建系統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城建項目資金的監管;參與制定城建系統相關部門的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制度;負責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城建資金的收支管理;配合並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融資;負責批準城建系統有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10)財貿辦負責政府外債管理;擬訂政府外債管理政策和制度;承辦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擬訂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擔貿易促進、經濟合作促進和糧食行業的財務管理;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制定相關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設立相關專項資金,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十壹)農業部門負責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畜牧獸醫單位的資金審批和財務管理;制定和實施財政支農政策;參與制定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及制度;設立支農專項資金;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支農項目的審核和論證;管理森林警察部隊的資金;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十二)農村財務管理局負責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負責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費用的核定、監督和管理;負責新農村建設的金融支持;組織和承擔農業補貼資金向鄉級以下農戶發放的審批和實施工作;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負責組織管理化解鄉村債務和償還農村公益性債務的獎勵資金;負責村級資金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資金的管理;負責金融涉農信訪的調查處理;指導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監督指導“鄉財鄉用”縣的監管和村財鄉管改革;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獎勵補助等鄉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管理補償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風險的財政補貼和支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有關小城鎮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的專項資金;負責落實各項農業財政資金。(十三)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藥監、殘聯等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牽頭審查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年度決算;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十四)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支持企業及相關產業發展的金融政策;擬定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參與市屬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的測算和確認;管理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負責商業和供銷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負責企業財務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負責企業決算的編制和快報的編制與分析;負責工業信貸、國有資產、商業、旅遊、供銷社、質量技術監督及企業相關部門的財務管理;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十五)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批準市政府直屬機關集中采購計劃,批準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全區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審查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資格;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資格審查、認定和聘用管理;負責處理政府采購投訴;負責組織政府采購業務培訓;負責公務用車的配備和審批。(十六)會計管理局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人員資格的管理;負責檢查本單位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及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監督全市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全市會計基本規範;監督管理全市會計賬簿的設置;負責會計委派制的實施;負責全市代理記賬管理;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十七)監督稽查局制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政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組織檢查財務收支管理,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接待和處理金融監管來信來訪;監督本部門內部機構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以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指導全市金融監管工作。(十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參與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並提出政策建議;按規定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解、資產統計報表、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審批資產處置和使用,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審批、備案和抽查;按規定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和文教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本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十九)財源建設工作指導辦公室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中長期財源建設規劃;參與制定全市財政收入政策;參與制定和實施金融支持開發區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的政策;負責財源建設項目的調查和跟蹤,編制財源建設項目支持計劃,協調落實財源建設項目支持資金;負責財源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導區縣(市)財源建設,定期考核區縣(市)財源建設完成情況並兌現獎懲。(二十)大型項目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查項目建設資金年度預算、資金調度和融資計劃;負責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規範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負責財務總監的培訓、任命和考核的日常管理;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並提出相關建議。(二十壹)績效評價和部門預算編審部門制定本級市級部門預算改革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負責本級市級部門預算編審工作;制定本級市級部門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審查、確定和匯總市級本級部門預算;組織對本級市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全市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負責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指導區、縣(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二十二)人事部門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組織、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聘用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財務總監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管理機關教育培訓經費。機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