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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工人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壹的方針,提高煤礦職工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增強搶險、自救、互救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實行“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式培訓。第三條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計劃,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監督本條例的實施。第二章培訓對象和標準第四條主要培訓對象為:副局、礦(師)級幹部、總工程師、副區(師)長、班組長、專職安全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爆破工、防爆檢查員、井下電氣鉗工、絞車司機、煤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為:安全礦長、副區(師)長、班組長、專職安全員、瓦斯檢查員、爆破工等。第五條根據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各類人員必須經過正式培訓,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

2.掌握預防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範圍內的防災預案和措施,能夠自救互救。第六條通過正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壹、副局局長、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處)長(包括生產辦公室主任):

1.了解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依據。

2.能夠制定和審查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實施措施,並正確組織和指揮救援工作。

3.具備檢查和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形勢和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具體措施的能力。

二、副區長(分公司)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

1.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並將編寫和審查操作規程和操作程序。

2.會檢查和判斷事故預兆,會消除事故隱患,會在事故發生後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避免災難發生。

3.熟悉職責範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專項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和操作程序。

2.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範圍內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和結構,熟練使用和操作,排除故障。第七條新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不少於兩個月的培訓(包括井下參觀和現場實習),並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通過考試後,他們就可以獨立工作了。第三章培訓方式和任務第八條經批準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當與企業其他考核指標壹樣,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培訓計劃可以和獎懲掛鉤。第九條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幹部、總工程師、安監局局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教師的培訓,並負責學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專職人員、師、區(分公司)長、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負責培訓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礦山安全教育室科級幹部、專職安全員、區(分公司)長、專兼職教職員工的培訓,並負責學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第十條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分公司)班組長和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地方煤礦安全培訓任務,負責受訓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實施本局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 .指導和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

4 .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班,收集和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信息,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第十壹條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所有礦井都應建立。其任務是:

1.負責本礦普工和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的、廣泛的安全宣傳教育。

3.負責本礦普工的安全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