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考試站
(1)考試內容:臨床基本技能。
(2)考試方式:考試采取從考生中隨機抽取試題,在模擬機上操作的方式進行。考生需要完成三項基本的臨床操作。
2.第二測試站
(1)考試內容:公共衛生案例分析。
(2)考試方式:考生要考兩個公共衛生案例,口頭答題。
3.第三個測試站
(1)考試內容:公共衛生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現場檢查、樣本采集、衛生處理和個人防護技能。
(2)考試方式:考試采取隨機抽取試題、現場操作的方式進行。考生需要完成兩項操作,1為現場檢測或采集樣本,1為衛生處理或個人防護操作。(壹)承擔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的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幹考點,具備實踐技能考試資格,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者組織應當設置等候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點分布圖;
3.考試機構或者組織應當設立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各考點,傳遞考生成績冊,確保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設備配置情況
1.公共衛生類別:
(1)壹般儀器: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卷尺、棉簽、隔離衣;
(2)醫學教學模擬器應滿足體檢、吸氧、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壓的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 * *衛生專用設備:
1)余氯比色計;
2)小氣候測量儀;
3)噪聲測量儀;
4)紫外線強度測試儀;
5)壹氧化碳監測器;
6)二氧化碳分析儀;
7)顯微鏡;
8)照明器;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探測器;
11)使用上述儀器所需的條件及配套設備: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制備相關試劑及設備;
13)三角板、指南針、鉛筆、橡皮擦、半對數紙、繪圖紙、草稿紙。(壹)實施考試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測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測試站接受實踐技能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考試時間;
2.考點應在準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口腔所需的隔離牙等)。),並提前10天通知考生;
3.考生憑《準考證》參加考試,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在考前嚴格查驗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考生提交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試用期壹年;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壹考試機構或組織中參加考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100,合格分數線60;
6.醫師資格執業技能考試期間,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體檢和基本操作采用兩名考生時,男女考生應分開,女性考生至少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作為醫師資格考試的考官,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二十、二十壹條。同壹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點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壹單位(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