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規定的培訓協議期限是多久?
關於培訓協議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具體服務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服務期間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但沒有具體的培訓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勞動者在此期間離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幫助,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