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培訓招生 - 沈陽市學前教育管理規定

沈陽市學前教育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學前教育管理,促進學前教育發展,保障學齡前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和管理以及學前教育機構的工作。

本規定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

本規定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對學前兒童實施全日制、分時段、寄宿制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及其他機構。第三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捐贈形式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綜合協調學前教育發展,將學前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學前教育工作,對學前教育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並對各類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物價、建設、規劃、民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殘聯、婦聯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學前教育工作。第六條學前教育機構的選址、建築設計、面積定額、人員編制、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和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學前教育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舉辦者應當提前1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歇業手續。第八條學前教育機構的場所不得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垃圾汙水處理站等環境嘈雜、臟亂的場所或者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相鄰。早教指導中心不能設在寫字樓、商場、超市等場所。

舉辦學前教育培訓的學前教育咨詢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領辦學許可證。第九條申請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規劃學前教育機構;

(二)發起人和法人的資格證明;

(三)學前教育機構章程和董事會(或董事會)名單;

(四)教職員工的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五)房產和場地證明及必要的資金證明;

(六)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證明和社區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七)餐飲服務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聯合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第十條學前教育機構根據設施、管理水平、保育教育質量等情況。實行分級管理。學前教育機構的等級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第十壹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防護、衛生保健和安全責任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流行的發生,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如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意外傷害、兒童走失等。,應當及時向衛生、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並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第十二條學前教育場所不得設置威脅兒童安全的危險設施;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遊戲和教具。第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選擇保育教育的內容和方式,並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

學前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和愛護學前兒童,不得歧視、侮辱、謾罵、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第十四條學前教育機構的護理、教育、醫務等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人和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並取得教師資格;

(二)保健醫生應具備《幼兒園保健人員資格證書》;

(3)護士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過嬰幼兒職業技能培訓;

(4)廚師應當接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學前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身體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學前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

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從事學前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