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老師合作合同範本1甲方:xxx(身份證號:)
乙方:xxx(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明確了合作設立百越健身秋水瑜伽館(秋水瑜伽百越店)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特訂立如下條款,共同執行。
壹、合作方式:
甲方出資,占50%股份;乙方提供技術和瑜伽館管理,占股50%。
二。合作項目:
普通會員,專項瑜伽班,私人瑜伽教學,瑜伽相關產品銷售。
三。合作時間
從2000年6月8日至2000年6月8日,暫定壹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雙方希望繼續合作,應在本協議的基礎上修訂並簽署新的協議。
四。合作與分工:
乙方負責:
瑜伽館瑜伽集體課的開發與排課,新課程的研發,瑜伽教練的培訓。
策劃並組織實施瑜伽館的推廣及鑒賞活動(可控制百越相關人員)
瑜伽相關商品的買賣
瑜伽館整體銷售績效管理
站點維護
若甲方組織線下推廣活動,乙方將提供瑜伽表演支持。
甲方負責:
瑜伽館的場地支持、場地維護和場地相關費用(取暖費)。
協助乙方完成月度銷售業績。
協助乙方完成瑜伽相關商品的銷售業績。
費用由甲方統壹收取,每周核對壹次。
動詞 (verb的縮寫)技術和市場保密:
禁止任何壹方私自透露會員信息,禁止私自透露合作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不及物動詞收入分配:
1.根據瑜伽館的整體收入,雙方各占50%。正常操作下,收益按月分配。
2.瑜伽教學引起的會員不滿由乙方負責,財務引起的壞賬由甲方負責。
七。合作保障
1.在合作期間,如任何壹方未經對方同意退出合作項目,責任方應賠償受害方在合作期間的投資損失和其他應得利益(具體來說,責任方應按照合作之日至事故發生時受害方應得的平均利益賠償受害方剩余合同期的全部利益)。
2.在合作期間,由於戰爭、災難、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合作期滿,項目合作終止或合作方不再合作。
3.如合夥人之壹違反本合同,另壹方有權取消與違約方的合作,並追究違約方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柏悅(簽名)乙方:李陽(簽名)
示範瑜伽老師合作合同2簽訂合同的各合作方:
甲方:姓名、性別、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b:姓名、性別和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丙方: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互惠互利、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以投資合夥的方式,就甲方在湖南婁底開設的劉艾瑜伽會館達成協議,並於日後成立劉艾瑜伽有限公司。為長期友好合作和經濟合作,三方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壹條合資經營的目的
精誠團結,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資項目及範圍
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和範圍;* * *合作劉艾瑜伽品牌,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合資經營期限
股份的經營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總股本:劉艾瑜伽春園店、東方豪園店、大星新都店,投資1萬元。合資經營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自有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同終止時,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2.股權分配:經協商,決定甲方為控股方,股權占總股份和投資額的34%。
為壹萬元;乙方為股東,占總股本的33%,出資人民幣1萬元。丙方為股東,占總股本的33%,出資人民幣1萬元。利潤分配和後續投資都以此為基礎。
3.股權形式:甲、乙、丙三方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現金的形式註入;商店的所有權屬於三方。
第五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總則:劉艾瑜伽的所有盈利、虧損和賠償,均按股份比例分配和承擔。
1.收益分配:6月16日每月核算壹次,按比例以現金形式進行分配;三方可以協商預留20%的利潤用於瑜伽的發展;備用金超過2萬元時,超出部分按股份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股份債務由股份財產優先償還。股份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各合夥人的股份約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股份和退股
1.合股:①本協議需要認可;(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三)落實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④隨著劉艾瑜伽的發展壯大,劉艾瑜伽的股東股份不會發生變化。
2.退股:①合作期內,雙方兩年內不得退股或轉讓,兩年內退股並凈身出戶;該轉移不被認可;
兩年後,需要有正當理由退股;
在經營狀況良好的前提下,劉艾瑜伽入夥兩年後退股,原始股退股。
初始股份落實70%,三年落實80%,四年落實90%,五年落實100%。
當劉艾瑜伽出現經營困難時,任何壹方不得退股。
(2)壹方強制另壹方退股的,必須返還對方的投資本金和在結算日到期的股份。
利潤;
(3)退股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提取後,按照提取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5)未經承包人同意退股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同時視為無效。
還要賠償;
6.如果股東沒有違反合作規則,任何壹方都無權要求另壹方退股。
第七條合營企業負責人和合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是合資企業的負責人。其職權是:①提出和制定合資公司的發展方向和實施戰略;(2)提名、日常管理幹部的任務;(三)制定和提出主要管理制度;(四)制定和提出重大經濟政策;⑤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合夥人會議;⑥合資企業的日常管理。(室外)
2.乙方的權利:①參與合資公司的管理;(2)聽取合營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情況匯報;(3)檢查聯合帳冊及運行情況;(4) * * *決定股份重大事項(重大投資決策、重大政策調整、確立發展方向、重大人事表決)。(內部)
3.丙方的權利:①參與合資公司的管理;(2)聽取合營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情況匯報;(3)檢查聯合帳冊及運行情況;(4) * * *決定合資公司的重大事項(重大投資決策、重大政策調整、“確立發展方向、表決重大人事)。(內部)
4.合夥人的義務:①維護合夥人的利益,宣傳合營企業;2努力工作,全力以赴,創造股份制財富;(3)服從決議,帶頭執行規章制度,以身作則;真誠相待,求同存異。
第八條財務管理
1.在劉艾瑜伽任職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實行薪酬制度,股東在工作時間內按照統壹的薪酬標準統壹發放薪酬:
甲方:
乙方:
丙方:
2.統壹財務支出,壹方公務支出必須由另壹方股東或股東代表簽字,方可憑票報銷;其他股東或股東代表不知道的私人費用、私人費用和與業務有關的費用不予報銷;公務報銷、采購、銷售、倉儲,所有相關的業務收入和費用必須有原始憑證和憑證入賬,賬目必須每日保存,供股東隨時查詢;股東每天查賬壹次,每周結算壹次,1月1日分紅。
3.劉艾瑜伽的發展決策和重大財務用途必須經三方最高直接股東同意並簽字後方可有效執行;分紅前,如有壹個股東因私人緊急情況要從該賬戶借款,必須由另壹個直接股東簽字認可後,才能有效從該賬戶借款;但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總余額的5%,否則不允許從該賬戶借款;避開瑜伽館
如果現金流不暢通,(如果三個股東都急需用錢,瑜伽館正常運營可以在三個股東同意的情況下適當分配);
4.劉艾瑜伽的營業利潤將按照股東實際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
劉艾瑜伽的經營虧損,按照股東實際持有的股份承擔虧損金額和相應責任;劉艾瑜伽所有股東每月6月16日對博物館的財務狀況及賬戶上的現金、現金流、備用金進行盤點。如果管理相關事務出現錯誤,股東或股東代表將完全承擔錯誤部分;
5.如果劉艾瑜伽發展需要,或者新股東融資,必須由原三位股東簽字,劉艾瑜伽的發展決策和重大資金使用必須經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後方可實施,否則視為無效;
6.劉艾瑜伽已經建立。在管理上,大家和齊新壹起幹,每個股東都有這個責任和義務。經濟方面,經三方股東協商,甲方將註冊劉艾瑜伽的相關證書和硬件,開設銀行賬戶,管理所有現金、備用金和銀行賬戶密碼。負責做好現金賬,並負責財務和采購事宜,以及管理瑜伽館的整體運營和銷售;負責保管瑜伽館的所有財務收據、報銷單據、員工工資等賬目,經三位原股東審核簽字後方能有效入賬。所有議案必須得到其他兩方股東的批準,並給予副本。
第9條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果其業務利潤歸合夥人所有,造成的損失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在該地區從事與合夥人相競爭的業務。
3.個人言行違反合資企業,幹擾合資企業正常經營秩序。
4.合同期內,合作方不得擅自開設其他店鋪。如果他們獨立經營,需要退股,不允許在我們店附近開店,不允許搶走我們的客人。
5.股東沒有責任感,帶頭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5.合夥人違反上述條款的,應當按照合夥人的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宜。
1.合夥因下列原因之壹終止:①合夥期限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3)合營完成或不能完成;(四)合營企業被依法撤銷;⑤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決定解散。
2.合資公司終止後的事項:①立即提名清算人進行清算;(2)清算後有盈余的,按照收集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合夥人或第三方,價格會進行分配;(三)清算後有損失的,無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壹條爭議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應本著有利於合營企業發展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
合夥人:_ _ _ _ _ _ _ _ _(按手印)
合夥人:_ _ _ _ _ _ _(按手印)
合夥人:_ _ _ _ _ _ _(按手印)
簽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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