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加安全高效地進行生產,生產企業會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在此期間,工人有權利也應該領取自己的工資,因為培訓的目的是考慮生產企業的長遠經濟效益,同時員工也隸屬於企業,完成企業規定的任務,只是任務的形式不同於正常的車間生產。綜上所述,工人是以腦力的另壹種形式付出自己的勞動,所以應該得到工廠支付的工資。我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付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費用。”本案中,石某等安全技術人員為了新設備投產,為企業創造效益,被工廠集中培訓。參加工廠的統壹培訓也是為工廠工作的壹種形式。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石某等人在培訓期間有權獲得自己的工資,工廠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安排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費用。
員工在安全培訓期間應當獲得報酬,這表明我國充分尊重和認可員工的勞動形式,同時在能夠給企業帶來安全效益的情況下,可以保護勞動者獲得應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