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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鄉鎮企業工會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鄉鎮企業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充分發揮鄉鎮企業工會的作用,促進鄉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鄉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建立工會條件的,應當依法建立工會(以下簡稱鄉鎮企業工會)。

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六個月且主要收入來源為工資的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三條鄉鎮企業工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自上級工會批準之日起,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鄉鎮企業工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第四條鄉鎮企業工會享有下列權利:

(壹)工會有權對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意見,要求企業或鄉鎮企業和勞動行政部門及時處理。企業違反勞動法規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二)企業研究討論發展規劃、生產經營、勞動用工、非生產性費用等重大問題,以及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工會代表應當參加並聽取工會的意見;

(三)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四)企業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者處分職工,應當事先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處分職工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要求重新處理。

企業確需裁員時,應事先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意見;

(五)參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

鄉鎮企業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應當由工會代表擔任組長;

(六)參與對工傷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事故的調查,並提出建議。發現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應建議企業及時做出決定,並協助組織員工撤離危險現場。第五條鄉鎮企業工會履行下列義務:

(壹)支持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參加勞動,愛護企業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動員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加強法制和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安全生產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和科技知識,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業余文體活動,提高職工的思想、文化和業務素質,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四)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技術創新和技術協作、技術培訓等群眾性科技活動,提高職工技術素質,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

(五)認真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督促企業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

(六)負責先進生產者(工人)和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和管理。第六條鄉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第七條鄉鎮企業董事會、經理(廠長)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第八條鄉鎮企業終止時,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

鄉鎮企業工會組織非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者合並的,上級工會有權調查並要求政府及其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處理。第九條鄉鎮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工會和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鄉鎮企業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第十條鄉鎮企業工會委員會按照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任期屆滿需要調整時,應當征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第十壹條鄉鎮企業工會的活動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辦理。同時接受本企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和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