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制定依據為做好積分制人才引進入戶工作,規範人才引進服務和管理,根據《深圳市戶口遷移規定》和《深圳市經批準的積分制人才引進入戶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符合《深圳市批準引進積分型人才引進入戶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但不符合批準引進人才條件,具有壹定學歷、技術技能水平和實際貢獻,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非深圳戶籍人員申請引進入戶,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定義與分類本細則所稱人才積分入戶,是指我市引進人才時,結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根據申請人個人條件給予相應積分,並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在市發改部門安排的年度額度內,按分值由高到低排序,擇優審批辦理人才引進和戶籍等手續。
第四條人才入戶原則堅持科學公平、分類施策、總量控制、競爭擇優的原則。
積分入戶人才可分為“具有特殊技能的學術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兩類。根據人才的不同特點,分別設定積分標準。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分別確定各類人才引進的年度計劃。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市公安、衛生健康、教育、科技創新、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深圳市戶籍遷移規定》和《深圳市引進引進和積分人才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積分型人才入戶指標及分值
第六條積分指標積分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加分項和減分項。基本指標主要反映申請人的個人能力和技術水平,加號指標主要反映申請人的貢獻,減號指標與誠信守法掛鉤。
第七條基本指標及分值基本指標包括能力水平、年齡、在深圳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等三個分項指標,分值按各分項指標累計。
(1)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 * *分為學歷、職稱、技能三個積分要素。申請人根據個人情況自願選擇其中壹個要素進行評分,三個要素不得重復或累加。選擇學歷或職稱加分的,統壹納入“學歷和技術人才”進行排隊;選擇技能元素進行積分的,將被納入“技能人才”進行排隊。
1.學位點
(1)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1)同時具有國內博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或在國外留學並獲得博士學位者,成績125分;
(2)國內僅有壹個博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者,分數120;
③在國內同時擁有碩士學位和碩士學位者,或在國外留學並獲得碩士學位者,得分115分;
(4)國內僅有壹個碩士或碩士學位者,得105分;
⑤同時具有國內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者,或曾在國外留學並獲得學士學位者,獲得100分;
⑥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無學位)的,打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學歷,75分;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學歷,成績70分;
⑨非全日制大專學歷,60分。
(2)申請人全日制學歷所對應的研究生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在原有分的基礎上加10分:
(1)同時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相應學歷和學位,畢業院校屬於“雙壹流”建設高校(包括“壹流大學建設高校”和“壹流學科建設高校”);
(2)畢業於Times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學排名公布的全球排名前150的海外大學(僅申報當年最新排名,若當年未公布,則使用上壹年排名);
同時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相應學歷和學位,畢業院校屬於深圳市屬高校。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專科學歷是指通過國內普通高等教育獲得的相應層次的全日制學歷。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模式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人員,按照我國非全日制教育相應的學術水平給予加分。出國留學並取得學士學位(視同大專文化程度)者,授予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學歷學位。
2.專業技術職稱分
(1)具有正高級職稱(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職業資格),分數135;
(2)具有副高級職稱(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職業資格),分數125;
(3)具有中級職稱(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職業資格)和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成績為100分;
(4)具有中級職稱(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職業資格)和非全日制大專或非全日制本科學歷的,加80分。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包括原有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只標註高級,不標註正高級、副高級或相應級別的,按副高級職稱計分。
3.技能點
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機構頒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的申請人可獲得積分。具體標準如下:
(1)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分數125;
(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得分為100分:①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②具有深圳市全日制職業(技術)院校畢業學歷;(3)深圳技師(高級技師)大專技師、預備技師班畢業;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得70分:①具有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2)深圳市所屬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大專畢業;(3)深圳某高級技師(高級技師)院校畢業。
申請人取得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所列崗位已列入《深圳市緊缺崗位目錄》的,可在原有積分基礎上加10分。《深圳市緊缺崗位(職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2)年齡
申請人年齡大於等於50周歲的,不予介紹;大於等於45周歲小於50周歲,0分;年齡不滿45周歲的,每減少1周歲增加0.5分。
申請人以截至申報截止時的現行人才引進積分為基礎計算積分,最高年齡積分上限為10分。
(3)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
申請人在本市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每份保險產品每1個月累計0.05分,社保積分上限為45分。
社保積分由積分人才引入入戶系統,直接從社保系統讀取其繳納的社保數據後計分。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和繳納少兒醫療保險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八條加分指標和分值加分指標包括個人納稅、發明專利、榮譽表彰、創新創業、技能競賽等分項指標。申請人滿足多個分指標條件的,可以累計加分。
(1)個人納稅
最近三年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額(指人才引進業務當前申報年度的上壹年度,向前3年,不含申報年度)按654.38元+0萬元計算,每增加654.38元+0萬元納稅額積0.5分。納稅計算時間以納稅期限為準。
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在我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含全年壹次性獎金)、勞務報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含全年壹次性獎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經營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申請人申報個人納稅信息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稅務部門進行審核。
(二)發明專利
申請人是國家發明專利第壹發明人的,累計30分,不累計。發明專利評分以發明人為準,由本人提供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登記簿復印件,經核實後評分。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必須在申報年度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授權公告日之後發明專利發明人變更的不得分。
(3)創新、創業和技能競賽
獲得以下獎項的申請人將根據獎項級別獲得積分: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全國壹、二類職業技能大賽和全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壹等獎的,獎勵50分,二等獎40分,三等獎30分。
2.獲得廣東省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壹類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創新創業大賽壹等獎的,分別獲得40分、二等獎30分、三等獎20分。
3.獲得廣東省二類職業技能大賽、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國際行業(專業)大賽、深圳市壹類職業技能大賽、深圳市創新創業大賽壹等獎的,獲得30分,二等獎20分,三等獎10分。
4.獲得深圳市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壹等獎者,二等獎20分,10分,三等獎5分。
上述獲獎時間須在最近五年內(自申報年度上壹年度起算,不含申報年度),相關證書或獲獎文件經核實後給予加分;有多個獎項的,以最高分計分,不累加。
第九條核減指標和分值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或在申報時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總分核減200分。個人信用以深圳市個人征信系統核實的個人信用結果為準。如果有多種類型的積分減少,則累積的積分將會減少。
有強制戒毒或因吸毒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經市公安局批準)記錄的,總分減300分。
第十條評分規則為基本指標和加分指標,根據每個單項分項指標的累計分值確定。申請人有減分指標所列情形的,按規定扣減積分分值。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壹條指標在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指標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類確定“專業學歷人才”和“技能人才”引進名額;對“具有學歷的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進行了分類和排名。兩類人才都是按其基本指標,加分和減分累計總分。兩類報考人員按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擬引進人員按引進名額平等分類確定,由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受理、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流程整合人才引進遵循以下程序:
(1)應用。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以個人申請或單位申請的形式,通過我市人才引進系統向各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
(2)驗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指標數量,由高到低進行評分排序(如分數相同,則按社保分數排序,社保分數較高者優先),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
(三)審批。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壹步審查的,經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限,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4)宣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網站公布今年全市引進人才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未進入本年度積分人才名單的申請人,可在下壹申報期再次申請積分人才,且再次申請時必須符合積分引進條件。
公示期間,申請人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可向業務歸屬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復核,並提交相應的復核材料。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自收到復審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5)入戶。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出具人才引進批準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批準文件下達入戶指標。申請人憑戶籍指標信息在有效期內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本市遷入政策的子女,可同時辦理遷入手續。
(六)其他事項。申請人的人事檔案業務調整工作,按《深圳市人才引進與入戶審核整合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動態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進行。,提出積分人才引進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的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修訂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本細則自+0,20265438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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