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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對醫師進行分類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制,統籌各類醫學人才需求,加強緊缺的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專業人才培養。國家采取措施,加強醫生與教師的合作,完善醫學專科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制度。

國家通過各種渠道,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培養和調配。國家采取措施,完善中西醫互鑒教育體系,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完善臨床教學激勵機制,保障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待遇,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完成考核。國家建立和完善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保證本機構醫師按照規定和計劃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協調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醫療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