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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取培訓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的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

2、專項培訓又稱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員工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