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及掛牌公司股權。
2015 10 6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機構業務問答(壹)——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以下簡稱《機構業務問答(壹)》)。機構業務問答(1)基本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合法性,進壹步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掛牌時無需還原為實際股東,實務中這些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此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集合信托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金融機構或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均可作為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定向發行。
資產管理計劃和持有擬在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契約型私募基金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如下:
1.?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合法性基礎。
2.?不需要減持股份。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審查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下簡稱《指引第4號》)的規定,如果理財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和規範,並已接受證券監督管理,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 依法設立、運作規範、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並接受證券監管部門監管的證券公司、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在上市審核時無需恢復,但應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3.?股份可以直接註冊為產品名稱。
根據機構業務問答(1),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的擬在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說明如下:
首先,由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申請上市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的招募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的招募說明書中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及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聯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將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和規範並履行了相關備案或核準程序;(二)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投資範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投資是否合規;(4)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是否為擬在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其次,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通過上市備案審核並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上市營業部負責核對股份初始登記申請表中涉及的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聲明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壹致。最後,中國結算發行人營業部在核對份額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壹致後,直接以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名義進行份額登記。
3.契約型私募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權。
1.?投資擬上市公司的股權。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能否投資上市公司股權,首先,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信托公司作為發行人,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因此,信托計劃不能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也不能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對象。其次,雖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也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的基金為發行對象進行認購。實踐中,資管計劃參與a股增持的情況也不少。盡管如此,資產管理計劃能否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仍存在爭議,實踐中券商多持保守態度。最後,雖然《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可以采取契約型組織形式,但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由於中國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股權清晰、穩定的要求,以及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以下簡稱“IPO”)過程中直接出現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可能會被清理。目前還沒有資產管理計劃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作為上市公司股東IPO成功的案例。
合夥基金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東人數的計算和披露沒有明確的標準。根據4號指引和證監會2010擔保培訓相關資料,現將有關情況匯總如下:
(1)有1家合夥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和規範,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監管,但明顯想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單純以持股為目的,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安排,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數超過200人的,視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按照4號指引規範股份減持合並後可以申請IPO。
(2)信息披露原則將按照法人股東的要求辦理,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將根據合夥人(發起人或非發起人)的身份和持股比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5%以上的股東或發起人、持股比例較小的股東)確定。
(3)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核對合夥企業披露的信息、合夥企業的歷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況。
(4)對於突然入股發行人的合夥企業,壹般需要逐級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直至最終持有該合夥企業權益的自然人。
如果對合夥企業持有發行人股權的交易有疑問,無論持有多少股份,地位如何,都需要進行詳細、全面的核查。
因此,契約型私募基金最終是否會被披露、計算甚至被要求清理,並沒有統壹明確的結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參與上市公司定增
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關註的是對穿透規則的解讀。根據2015,10最新的保代培訓會,證監會傳達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進行了相關調整,收緊了對定向增發投資者的審核,要求“在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的,如果涉及資產管理計劃、理財產品等,,應向最終投資者披露,所有投資者的總數不得超過200(。而且不能分層(結構化)排列。”上述穿透式披露要求旨在保證股東的公平性,防止利益輸送,控制變相公開發行,主要針對三年期鎖定發行。在監管部門新規的指引下,壹些上市公司已經開始積極響應新規的要求。另外,從公布的情況來看,穿透披露股東人數的執行標準需要統壹。
最後,對穿透規則的解釋,不僅要求穿透披露,還要求認購人的權益結構不能改變,即從計劃披露到審核階段,產品的投資人不能退出合夥企業,不能轉讓其份額,不能減少或增加出資,不能改變有限公司的股東結構。任何改變都可能被視為該方案的重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