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建設項目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道建設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障通信安全。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和指導全國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組織對全國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三)組織和指導全國通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三)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在重大安全事故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確保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通信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隱患的舉報、控告和投訴;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報告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告和統計制度。每季度第壹個月10前上報上壹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0月10前上報上壹年度安全生產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各行政區域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向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報送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情況;電信運營企業總部、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壹條電信運營商(即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建立健全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提取率的要求,在項目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並在項目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
(三)不得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承包工期。
(四)通信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對保障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進行全面系統的安排,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時,應當審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通過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考核。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的安全負責。
(二)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標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與設計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工程報價應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費用,確保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
(五)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安全生產操作規範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承擔工程建設安全監管責任。
(2)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監管人員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監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的;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置施工安全防護設備、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支出。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費應按照“項目規劃、保障使用、企業統籌、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交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率為65438+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0%。
總承包單位應按比例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費用,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十八條在編制項目預算時,應按照《關於發布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08〕75號),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工程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單獨列出安全生產費用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單獨列出的安全生產費用清單進行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和計劃;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金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施工單位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
第二十二條合同期不滿壹年的,施工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比例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70%;合同期在壹年以上(含壹年)的,預付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總費用的50%。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完成工程量或施工進度的50%時,由項目負責人填寫付款申請,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上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在3天內審查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單位在審核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只有在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後,總監才能在付款請求上簽字,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支付。
對未進行監管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填寫付款申請,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直接提交施工單位支付剩余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壹)安全防護、檢測、檢測設備設施的改進、改造和維護支出;
(2)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評估支出;
(4)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的評估、整改和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賬核算。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費用渠道收取。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費用直接計入成本(費用),不計入安全費用。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不計入安全費用。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域通信管理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及時將事故情況通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三十條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壹條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事故單位簡介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現場。
(3)事故的簡要說明
(四)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認定的直接經濟損失。
⑸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事故發生地通信管理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救援、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電信運營企業(即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壹)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範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要求建築施工企業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將建築工程和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或者未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建設項目停止施工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擅自提高安全生產費用造成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壹條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