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培訓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4、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名稱、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