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公司應當先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如果員工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經工會同意,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