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監督、考核和報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起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本市實施的意見,研究制定本市安全生產、工礦商貿及相關安全生產綜合制度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市級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承擔全市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在溫企業和省屬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縣(市、區)和有關部門實施事故調查;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全市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和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
(七)指導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檢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
(八)組織和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相關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十壹)負責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指導相關協會的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