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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培訓機構政策

法律分析:依據法律法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進行專項治理,加強日常監管,有效規範校外培訓秩序。鼓勵開展旨在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訓。提高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加強省(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的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壹、總體要求(二)基本原則依法規範。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日常監管,切實規範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及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分類管理。鼓勵開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範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和與招生掛鉤的行為。綜合政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要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行為,又要改善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教育的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取得實效。協作治理。加強省(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