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兒的權利。兒童權利是指兒童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所享有的壹切合法權利。兒童權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作為人的基本人權;第二,孩子因為身份特殊,有特殊的權利。
2.幼兒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幼兒教師的權利包括其人身權、人格權和職業權。幼兒教師的義務主要包括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實施幼兒園教育保障計劃,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務。
3.教育法規。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稱,即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總和,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
幼兒園教師的責任:
壹、認真貫徹國家學前教育條例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努力做好班級工作,使幼兒在體、智、德、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二、結合本班幼兒的年齡特點和個體差異,根據幼兒園的要求,制定班級教育工作計劃,並有計劃、有秩序地組織實施,開展各種教育活動。
三、觀察、分析和記錄幼兒的發展情況,做好各種活動效果的記錄和錄音,積累經驗,找出差距,研究改進措施,不斷提高護理教育質量。
第四,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兒童觀,愛護和尊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為人師表,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和變相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