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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我國境外勞務培訓的管理,加強境外勞務培訓中心建設,提高培訓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外勞務培訓,是指具有對外勞務承包經營權的企業派出的各類勞務人員(包括漁民、海員、勞動性質的研修生)出國前應接受的必要培訓。第三條實施外派勞務培訓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中國外派勞務人員的素質,適應國際勞務市場的需求。第二章培訓管理制度第四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對全國外派勞務培訓工作進行歸口管理。國務院各部委外經貿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管理本部門、本地區的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第五條在境外勞務培訓過程中,應當逐步建立適應國際勞務市場需求、結構合理、與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相銜接的境外勞務培訓體系。第六條外派勞務培訓中心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在培訓設施、資金和人員等方面給予培訓中心必要的支持。第三章培訓中心的設立和審批第七條根據本部門(地區)和單位對外勞務業務的進展和需要,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有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企業可申請設立固定的對外勞務培訓中心。培訓中心可以是專業的、工業的或綜合的。第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申請的外派勞務培訓中心,包括中心下設的培訓基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或國務院各部委外經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批準的境外勞務培訓中心由外經貿部頒發《境外勞務人員培訓許可證》。第九條申辦培訓中心的單位或地區壹般每年應選派800名以上工人。外經貿部應根據各部門(地區)或單位歷年來的勞務派遣情況,註意發揮行業和地區優勢,按照滿足培訓業務需要和保證培訓中心壽命的原則,統籌規劃外派勞務培訓中心的布局。第十條培訓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培訓所需的教室、學生宿舍等教學條件和設備,年培訓能力在800人次以上。

(二)有政治素質好、職業道德好、教學水平高的專兼職教師。

(三)根據國際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適應性培訓。第十壹條申辦培訓中心應向外經貿部提交以下材料:

(a)申請人的報告;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對外經濟貿易司的初審意見;

(三)已建或擬建培訓中心的介紹材料(包括培訓中心的組織機構、教學設施、師資力量、專業構成、培訓成果等);

(四)本地區(單位)歷年各類勞務派遣(包括累計派出人數、目前出國人數、分布及前景分析等。).第四章培訓第十二條培訓內容

(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愛國主義和安全、外事紀律及涉外禮儀教育。

(二)轉變教育觀念,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和職業道德,遵守所在國的勞動制度,認真學習國外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服從管理,認真履行合同。

(三)根據所在國(地區)的特點和要求,設置外語、適應技能、國情簡介等課程。

(四)派往國(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社會常識和風土人情。

(5)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第十四條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前應經過資格審查或考核。根據不同層次的勞務和不同國家對對外勞務的培訓要求,采取相應的培訓方式:

(壹)從事技術服務的初級職稱以上人員,掌握派出國(地區)官方語言相應技術和日常表達的,可憑其技術職稱證書和外語考試證書(報告單)免上技術和外語課程,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公共* * *課程培訓;

(二)壹般性技術服務應開展適應性技能培訓和簡單生活及工作語言外語培訓及公共課程培訓;

(3)對建制單位派遣的勞務人員(含管理人員)(指15人以上),專業技能考核由合同執行單位或派遣單位考核,公共課程由外經貿部批準的培訓中心統壹培訓和考試。第十五條培訓時間

(壹)公共* * *課程內容培訓壹般不少於40學時;

(二)語言培訓時間應根據勞務派遣國的要求安排,但至少應進行40小時的簡單生活和工作語言的強化培訓;

(三)專業技能培訓,由各專業或行業部門按照國際慣例和技術要求派人出國。培訓中心可根據外派單位的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考試,也可酌情安排適應性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