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商業銀行的簡稱,是由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設立新的農村合作銀行,所有農村合作銀行將全部轉型為農村商業銀行。
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股權為紐帶、監管為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利益壹致。
2.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股金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按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組織和規範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扶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村信用社分為以下部門: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國際金融部、政通農村信用社培訓學校、農村信用社信貸部等。目前由中國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
擴展數據:
壹、農村信用社的特點:
1,農民和農村其他個人共同組成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由會員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指定的人員管理和經營,對會員負責。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管理具體事務和業務運作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資金來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份、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來隨著經濟發展,逐漸拓寬了借貸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什麽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成員,業務流程簡單靈活。農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調節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根據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二、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社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所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叫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他們* * *的特點是以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社也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就是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成員之間開展存貸款業務。信用合作社的建立直接關系到自然經濟和小商品經濟的發展。
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的季節性、分散性、小規模性等特點,小生產者和農戶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必須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於是出現了這種以出資入股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股份組成的合作金融組織,由股東民主管理,主要為股東服務。它們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同時,組織和調劑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扶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三、農村信用社的管理:
1.業主:早在5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就改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戶資金互助”,即農戶組建信用社,社員出資形成資本,社員可以貸款。
但是,這個信用合作社從來不是農民自願組建的,而是政府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出資只占壹小部分。雖然在過去的50年裏,信用社的體制已經改變了許多次,但“政府經營”是壹致的。
2004年前後,央行和地方政府曾經花了很多錢(央行拿了6543.8億+0650億)來支付信用社的虧空。所以信用社的產權並不模糊,它的所有者是政府。
2.經理:縣聯社和單個信用社的關系相當於總行和支行的關系。某縣有縣聯社。起初,縣聯社由農業銀行管理。1996後退回人民銀行;1999後,人民銀行逐步成立地(市)聯社,縣聯社歸地(市)聯社。
2003年後,中國人民銀行撤銷,撤銷地(市)聯社,將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成立省聯社,由省聯社主管縣聯社。到目前為止,從經濟和法律的角度來看,每個縣聯社相當於壹個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者是省政府,省* * *內的縣聯社組成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實際上是縣聯社的“兒子”。
從行政上看,每個縣聯社都是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省聯社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省聯社因其較高的行政地位,在經濟上成為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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