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的遴選。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壹般從律師中選任,取得律師資格並具有壹定時期的律師經歷是擔任法官的必要條件,即法官選任制度中的所謂壹元論。根據英國法律,除治安法官外的所有法官只能從參加過該國4個高級律師協會或初級律師協會,並具有至少7年出庭律師經驗的律師中任命。美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除了獲得J.D .學位外,還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獲得律師資格,競爭極其激烈,難度也很大,而且已經從事律師工作好幾年了。而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是作為法律職業者(通常指法律人、法學家或法家)之壹而專門培養的,法官壹般不從律師中選任,即所謂的法官選任二元制,也稱職業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國,法學畢業生通過第壹次國家考試後,開始為期三年半的實習培訓。在實習培訓期間,他們應該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檢察院、某些類型的行政部門和私營律師事務所工作。實習期結束後,法官有資格終身任職。第二,薪資待遇。英美法系國家法官的培養、選拔和晉升不同於職業公務員,其社會地位、聲譽和威望遠高於公務員。所以法官的待遇遠比公務員優厚。根據英國經濟周刊1983 165438+10月15公布的數據,英國法官的年薪高達53300英鎊,比同期的首相高出10300英鎊。第三,地位。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官決定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說,通過的法律只有在被法官適用時才成為法律。法官根據實施已久的不成文法,而不是新法來辦案的情況並不少見。四、擔任法官的要求高於其他司法人員。許多國家對法官的資格要求普遍高於律師和檢察官。在壹些國家,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都必須通過同樣的司法考試。法官在通過司法考試的基礎上,還必須長期從事律師或者檢察官的業務,才能獲得任命。第六,任命程序特別嚴格。各國在任命法官的程序上特別註重以下兩點:壹是任命法官的主體層次很高。在許多國家,法官是由國王(女王)、國家元首、總統或政府首腦以國務形式任命的。任命本身就是國家榮譽,有利於強化法官對職業的神聖感和使命感,從而嚴格依法辦事;同時,由於任命法官的主體地位相對較高,有利於防止地主勢力的幹擾,從而保證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避免司法腐敗。二是程序嚴格,壹般要經過緊張的,甚至是多次的司法考試和長期的司法實踐或律師工作經歷。這樣,從法學院學生到律師或司法實習生,再到法官是壹個漫長而充滿障礙的過程。這壹過程本身是漫長、艱巨和嚴峻的,這使得法官普遍具有優秀的法律職業素質。同時也讓法官意識到自己的任命是莫大的榮譽,來之不易,從而自覺嚴格依法辦事,杜絕司法腐敗。同時,嚴格的任命程序也有利於嚴格控制法官資格的統壹申請,保證進入法官隊伍的人員質量。英國法律規定,首席大法官、常設上訴人和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國王任命。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總統有權提名並在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任命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這壹任命是天皇的國家行為,根據內閣的建議進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內閣任命,並由天皇認證。認證也是皇帝的國家行為,為了增加任命的莊嚴性。按照慣例,內閣在提名最高法院院長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之前,還必須征求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法官會議的意見。初級法院的法官應由內閣根據最高法院提議的名冊任命。第五,任命程序特別嚴格。
請收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