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經營藥品。
GSP是壹種產品供應規範,是對醫藥商品流通過程中所有可能發生質量事故的因素進行控制,以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壹套管理程序。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
1,從事質量管理工作,應具有藥學中專或藥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從事驗收和維修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從事中藥材、中藥飲片驗收的應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中藥學中專以上職稱,從事中藥材、中藥飲片養護的應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直接從房地產購買中藥材的應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職稱。
4.經營疫苗的企業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5.從事質量管理和驗收的人員應為在職人員,不得在其他業務中兼職。從事采購的人員應具有藥學或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銷售、倉儲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6.企業應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以滿足本規範的要求。培訓內容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藥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質量管理體系、崗位職責和崗位操作規程等。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按照培訓管理制度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夠正確理解和履行職責。培訓工作要有記錄,要建立檔案。
7.從事特殊管理藥品和冷凍藥品儲存、運輸的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