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當事人可以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3、法庭開庭、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陳述最後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
5.獎項。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仲裁庭將及時作出裁決。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和住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裁決的主要內容和生效日期;
3.具體要求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