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理論聯系實際不夠好,缺乏針對性。培訓既要使參與者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又要掌握必要的理論知識、專業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將所學知識運用到審計實踐中,最大限度地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成果。由於壹些基層審計機關在安排培訓時,往往不事先進行深入調研,不認真分析審計幹部的需求,不考慮人員素質的差異,審計培訓與實際需求脫節是必然的。特別是有些培訓是審計系統外的老師教的。教師對實際審計工作認識不足,不了解審計業務流程。他們往往只在理論上講理論,很少接觸實際工作。比如計算機知識培訓,很多時候都是委托給其他單位。由於教師不了解審計信息化的發展水平和審計幹部的微機水平,有的花大量時間講解計算機技術發展的基礎知識,卻對審計信息化的操作技能知之甚少,審計幹部所學知識無法運用到審計實踐中,培訓效果無法理想。
(二)訓練方法單壹,缺乏靈活性。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工作壓力的增加,審計幹部的危機感也與日俱增。培訓作為自我充電的重要形式,越來越受到審計幹部特別是基層審計幹部的歡迎。然而,目前的教學方法是在學生完全被動接受訓練的情況下,強行灌輸或只是將黑板移到屏幕上,這種方法已經很難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不能滿足他們的學習需求。這種壹體化、統壹化的操作模式使得學員的主體性和創造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制約了學員的實際操作能力,使培訓效果大打折扣。
(三)功利色彩,缺乏實效性。從“教”的方面來說,特別是壹些審計系統外單位承辦的培訓,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組織者更註重培訓的經濟效益,甚至想借培訓之機“大賺壹筆”,而忽視培訓的實際效果。在教師的選擇上,往往是根據自己的工作安排隨機挑選,教學內容的設計也是根據教師的個人喜好來確定的。是否符合學員需求,對學員工作是否有指導價值,講師並不太在意。從“學”的方面來說,雖然大部分學員都會珍惜難得的培訓機會,但也有壹部分人參加培訓只是為了給自己“鍍金”,帶有明顯的功利目的,這樣的培訓實際效果也不難預見。
(四)培養目標模糊,缺乏科學性。雖然基層審計機關制定了培訓計劃,明確了培訓要達到的目標。但從培訓實踐來看,培訓績效的最終衡量往往是基於參加人數、考試合格與否、發多少證等幾個表面指標。這不僅影響訓練方法,也影響訓練效果。特別是委托其他單位培訓的,有壹些“交錢拿證”的成分,自己教自己考,教的時候劃定考題,提醒學員,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因此,實現審計幹部培訓的目標,判斷培訓的科學標準,也是當前培訓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