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
財政部關於印發《通知》第八條第七款明確規定: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點;
(四)組織會計繼續教育國家級重點教材的開發、評估和推薦;
(五)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根據國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
(二)根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以及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師資培訓;
(六)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