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建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市、縣(市)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壹)接收和保管應永久、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二)收集、整理重要的城建檔案;
(三)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修復、完善和管理城建檔案;
(四)編制各種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
(五)監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六)參與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七)組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八)宣傳和貫徹城建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
(九)與城建檔案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工作所需經費。第六條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報送、移交和接收第七條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壹)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等建設項目檔案(機密級以上項目除外);
(二)城市地下建(構)築物和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工程檔案和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及相關隱蔽工程位置圖;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計劃,科學研究成果,城市歷史、自然、經濟基礎資料等文件。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並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有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編制建設工程檔案,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使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檔案提供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工程檔案提出具體要求,並及時進行檢查和指導。第十條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檔案應當是原件。按照規定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副本應當註明原件的保存地點,並加蓋原件保存單位的印章;
(二)建設項目文件和圖紙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非耐用書寫工具簽署;
(三)檔案應當真實、完整、齊全、字跡清晰、規格統壹;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清晰,與工程實體壹致,並加蓋竣工圖章;
(五)各種管線工程的竣工圖應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建設工程紙質檔案的同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交工程的聲像和電子檔案。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並獲取施工現場地下建(構)築物、管線工程現狀信息;沒有現勢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補測補繪,並將測繪成果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預驗收。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要求補充完善,並重新提交預驗收。
未經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