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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簽補充協議扣工資培訓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並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本。壹般來說,補充協議是在原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對雇傭關系的壹些具體事項進行修改或補充。

如果補充協議約定離職後工資作為培訓費用扣除,是否合法需要具體分析。首先,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告知其需要接受壹定時間的培訓,且雙方書面約定離職後需要承擔培訓費用,則履行約定是合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補充協議,強迫員工簽字,則可能存在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任何壹方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涉及試用期外培訓費的扣除,將分析具體情況後確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