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補充協議約定離職後工資作為培訓費用扣除,是否合法需要具體分析。首先,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告知其需要接受壹定時間的培訓,且雙方書面約定離職後需要承擔培訓費用,則履行約定是合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補充協議,強迫員工簽字,則可能存在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任何壹方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涉及試用期外培訓費的扣除,將分析具體情況後確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