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規藥品的管理,常規藥品的種類應根據需要確定,建立臺帳,專櫃,分類擺放,明碼標價,專人管理,及時清理補充,無積壓、過期、變質,有交接登記;
2、口服藥、外用藥分開放置,瓶簽清晰。病房內口服藥物的基數按要求設置,存放在幹燥潔凈的玻璃瓶中。瓶外藍框白底的標簽上應清楚地標明藥品的名稱、劑量和數量。病房根據病情的需要設置外用藥物的基數,如石蠟油、漱口水、硫酸鎂溶液等。外用藥品應存放在櫃臺內,標有紅框白底標簽,標簽清晰,不得與消毒劑混用;
3.急救藥品的管理。急救藥品“四定”:定量、定位、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完好率100%;建立急救藥品目錄卡、藥品擺放示意圖和急救藥品交接本。交接班時,交接人員簽名;每周壹護士長和治療護士* * *檢查壹次,有記錄和簽名;護理人員必須掌握急救藥物的藥理作用、使用方法和不良反應的觀察與處理,並有培訓和考核記錄;急救藥品有備用底座,按分類依次擺放。藥品應標明有效期,用後及時補充。
4、特殊藥品管理制度。高風險藥品:包括建立高風險藥品目錄,嚴格使用登記,實施高風險藥品警示制度,明確高風險藥品中的潛在風險和註意事項,監測相應指標;毒性和麻醉藥品僅限於戲劇類藥品:應存放在符合“四定”要求的保險櫃中,保持固定的種類和數量與醫院“科室麻醉和精神藥品存放基數通知”壹致,按要求登記和交接,不得隨意增減基數。需要變更時,按照部門申請-醫務部、護理部審批-發布公告通知的程序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藥行業協會等。應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藥品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藥品宣傳報道應當全面、科學、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