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立健全供熱能源保障、供熱救助、應急處置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供熱管理工作。
區、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參與供熱行業的管理和技術服務、宣傳和培訓。
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對節能效率高、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給予支持,對供熱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制本市供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涉及供熱行業發展的,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
區、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政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供熱計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本市供熱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供熱規劃。列入規劃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時,涉及熱源設施建設的,應當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單位應當檢查其是否具備供熱條件。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供相關工程檔案。城市應當加強供熱節能管理,逐步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
新建建築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並具備熱計量和室溫控制功能。不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範溫度要求的房屋,應當逐步改造為節能建築和采暖系統。
建築節能改造應當與供熱計量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實施。供熱單位應當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供熱面積和規模、用戶類別和數量;
(三)供熱設施及其折舊管理的基本情況;
(四)運營管理制度和人員基本情況;
(5)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備案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本市采暖期為11.05至次年3月1.05。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采暖期。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範的溫度要求,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的除外。
用戶對采暖期時間和供熱溫度有特殊要求的,可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範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行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供熱設施巡查制度,對管理範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發現用戶自用的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二)供熱前,供熱系統應進行充水、試壓、排氣和試運行,並在供熱範圍內提前公告。
(三)建立用戶供熱溫度采樣制度,定期檢測用戶室溫,測溫記錄應由用戶或其他見證人簽字。
(四)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服務,及時處理和答復用戶反映的問題。供熱單位與用戶對室溫是否達標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室溫檢測的具體辦法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發生供熱糾紛,可以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供熱期間,供熱單位不得延期、暫停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氣、燃油、煤、熱能的單位應當保證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非采暖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妥善安排供熱範圍內的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供熱費用等事項,並於當年7月15日前與承接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和技術檔案、用戶資料、供熱費用等事項的交接,同時書面告知原備案機關。當用戶的供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用戶收取采暖費。供熱單位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服務單位收取采暖費的,應當向用戶公布委托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未經供熱單位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用戶收取采暖費。
收取采暖費,應當提供本市國稅機關統壹印制的發票。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約定的繳費人繳納采暖費。未簽訂合同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租金由政府制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采暖費。
供暖費由用戶所在單位承擔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供熱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供熱單位、用戶和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維護檢修、室溫檢測、查表收費時,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供熱單位負責供熱範圍內居民用戶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搶修和改造,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專業企業承擔社會供熱服務。
居民用戶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漏水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並承擔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
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和改造,由供熱單位與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內依法承擔供熱設施的保修責任。用戶不得擅自拆除室內供熱設施、擴大供熱面積或者增加制冷設備。用戶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不得妨礙設施的正常維護。
用戶拆除、改動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的,應當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熱,不妨礙設施維護。
用戶因拆除室內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或者出售熱源設施。
拆除、遷移、改建、出售熱源設施,影響用戶供熱的,應當事先書面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供熱權益。禁止實施下列危及供熱安全的行為:
(壹)在地下熱力管道之間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地下熱力管道規定的安全距離內堆放物品,或者挖坑、取土、鉆探、打樁、埋設電桿、種植深根植物、爆破作業;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易堵塞物品、雨水、汙水、工業廢液和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熱管網;
(五)擅自安裝危及室內供熱系統安全的設備;
(六)擅自排放或接入管道內的熱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和破壞警示標誌;
(八)擅自操作、拆卸×××供熱閥門,損壞×××閥門密封,改動或損壞供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九)其他危害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市、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資金,保障供熱突發事件所需資金。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和通訊設備,並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待命。遇有供熱設施突發故障,應立即修復。供熱單位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先行搶修,相關單位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遇有供熱設施泄漏等緊急情況,供熱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在家中實施搶險搶修工作,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供熱單位不能保證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或者區、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供熱單位緊急接管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
緊急接管供熱單位供熱設施的,應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和申辯,並在供熱範圍內予以公告。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接管運營期間,接管單位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而發生的運行費用,暫由接管單位支付,由接管單位負責全額償還。接管單位接管臨時墊付資金經審計凈損失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區兩級財政給予壹次性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供熱企業安全和服務標準。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項規定,未執行供熱設施安全檢查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兩次的,處2萬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提前在供熱範圍內進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在采暖期內延期、暫停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在采暖期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對供熱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供熱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654.38+萬元罰款。
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非采暖期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影響用戶供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供熱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對供熱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0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嚴重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本辦法中相關術語的含義:
(壹)供熱是指供熱單位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道系統向用戶提供供熱熱量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二)用戶,是指利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進行供熱的單位和個人。
(3)室內自用供熱設施是指室內支管、暖氣片及其附屬設備。
(四)熱源設施,是指產生和交換熱能的設施,包括各種鍋爐房和換熱站。本辦法自201年4月65438日起施行。1994 200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布根據2004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訂1986 1165438+10月15號市人民政府發布文件。[1986] 141,根據第150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