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和減少生產事故,勞動者有依法獲得安全技能和保障的權利,勞動者的這壹權利也是生產企業的義務。對於員工來說,他們不知道如何使用新設備。如果他們還是按照老知識、老方法來處理,就會出現問題,甚至可能發生事故。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該法還規定,壹旦生產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將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和罰款。在這種情況下,陶瓷廠積極引進新設備,但由於訂單倉促,在沒有對員工進行相關教育培訓的情況下,要求工人使用新設備進行生產,給企業自身、他人和國家都造成了巨大損失。後果嚴重的,應當限期改正,並依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罰款。因此,我們應該吸取教訓。任何企業在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時,還應當對員工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產經營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設備之前,應當了解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