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8周歲孤兒的政策規定如下:勞動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對登記在冊的適齡孤兒提供職業培訓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和幫助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城鎮登記失業的適齡孤兒提供職業培訓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鼓勵和幫助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縣、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支持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農村孤兒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者引導、幫助其進城務工,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服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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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