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委歸口管理的派遣留學生、研修生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引進智力辦公室)負責全省出國培訓的歸口管理,其職責是:
(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統壹管理。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審核、備案出國(境)培訓項目,提出意見,並辦理審批手續。
(三)調查、監督省內出國(境)培訓工作,推廣出國(境)培訓成果,配合有關部門為回國培訓人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第四條省引進人才辦公室的工作範圍是:
(壹)各地區、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通過友好關系或經濟技術合作,與外方簽訂合同安排出國培訓(包括對方投資和我方投資);
(2)由國家引進的國外智力專項資金資助並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請立項的出國培訓。
(三)技術和設備引進項目合同和政府間簽訂的安排國(境)外培訓的多邊、雙邊協議(協定)的執行情況。第五條派出團組和人員出國培訓,應當堅持按需派出、保證質量、加強管理、註重實效的原則,防止以培訓代培訓、公費出國。第六條出國培訓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在6月底前將下壹年度的培養項目計劃報送省人才招辦11,由省人才招辦會同有關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特殊情況可以臨時補上。第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年度計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建設項目相結合,以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技術攻關項目、發展外向型經濟和發揮資源優勢為重點,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近期和中長期需要。第八條本辦法第四條第壹項所列的國(境)外培訓項目和人員,由項目執行單位或派出單位先填寫,經當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引智辦審批,再報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主管部門。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的,由省人才引進辦公室統壹辦理申報手續。
省外辦憑出國(赴港澳)批準文件和批準文件辦理出國(赴港澳)手續。第九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列的出國培訓項目和人員,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省級引進人才辦公室在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報送《申請審批表》前,必須經負責出國任務審批的主管部門同意。
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省外辦辦理出國(境)手續。第十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出國培訓項目人員應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主管部門在下達項目出國(赴港澳)任務批準文件時,應抄送省人才引進辦公室備案。
省外辦憑出國批準文件辦理出國(赴港澳)手續,同時存檔。第十壹條派往香港、澳門的培訓項目,仍按規定報省政府審批。第十二條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派團和人員出國(境)培訓。對從事宏觀經濟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黨政幹部出國(境)培訓要從嚴控制。參加出國(境)培訓的地廳級(含副廳級)幹部,應提供相應出國任務審批機關主管領導簽署同意的文件,以及財政部門關於經費來源是否列入本單位預算的說明。第十三條參加國家有關單位或姐妹省、市組織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和人員,在辦理出國(港、澳)任務確認時,必須出示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審核證明,否則不予確認。第十四條出國培訓的單位應向省引進人才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有關部門審核,屬於政府職能部門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然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
未取得資質的單位不得擅自組織出國培訓。第十五條派遣出國培訓人員必須遵循德才兼備、按需派遣、學用壹致、保證質量、不濫用的原則。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工作努力,作風正派,業務能力強,並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地市級幹部年齡壹般在55歲以下,縣級以下幹部年齡壹般應在50歲以下。
對外語有特殊要求的境外培訓,學員還必須具備相應的外語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