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教養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引導各地各行業依法治理。
五、指導全省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師工作;指導吉林省律師協會的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指導吉林省公證協會的工作。
七、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八、受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委托,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和咨詢工作;參與指導法制教育;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九、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幹部培訓;負責全省司法考試;主辦吉林省法學會。
十、負責辦公廳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對外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壹、指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和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和警銜評定授予工作,協助市州黨委對司法局領導幹部進行檢查管理。
十三、承擔省司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省監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