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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機構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關於教育機構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從法律依據上看,教育培訓機構享有的權利屬於社會教育權,其存在有壹定的法律依據。教育培訓機構是民法上的“特殊企業法人”,其公益屬性是區別於壹般企業法人的最顯著特征。在行政法上,它是“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構成行政法律關系。與國家教育權相比,屬於社會教育權範疇的教育培訓機構具有獨特的法律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

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